2006年12月27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问答

  [关键词]——有奖销售   
  过了兑奖期限还能要求商场付奖金吗?

  今年6月,商场举办有奖销售活动,我因购物获得奖券数张,其中一张号码为042571。6月31日,商场公开摇出的金奖号码就是042571,奖金5000元。后来,商场将中奖号码及中奖金额公布在商场门前的公告牌上,并注明“中奖者须在7月20日前兑奖,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”。因工作繁忙,我到7月25日才得知中奖消息,就于次日到商场兑奖,商场却以期限已过为由拒付。请问,我有权要求商场支付奖金吗?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  读者:婷婷

 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王毓春律师回答:你完全有权要求商场支付奖金。
  如你所述,商场发出有奖销售的广告,属要约邀请;你依广告指定的时间在商场消费,系向商场发出要约;商场同意消费并给付奖券,则是对你要约的承诺。合同法规定,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,而且你与商场并未另行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期限,法律对此也无特别规定,故你与商场间的有奖销售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。
  商场发布领奖期限是单方行为,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,该领奖期限对你不具有约束力。因此,商场应依约履行交付奖金的义务,否则将构成违约。